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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申请调解和仲裁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6-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6月27日电(记者陈菲、张晓松)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六种情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申请调解和仲裁。

  这六种情形是: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法律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 新华网 2009年6月27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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