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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调解当先”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6-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6月27日电(记者陈菲、张晓松)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注重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并设专章予以规定。

  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法律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法律规定,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来源: 新华网 2009年6月27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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