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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修订途始得今朝首审议

细数国家保密法修订草案的“加减乘除”

席锋宇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6-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98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守秘密法,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信息化的发展和电子政务的建设与应用,保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待通过修改法律来解决。

  国家保密局1996年4月启动修改工作,2007年12月将修订草案报送国务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正在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这一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在原有的保密法基础上进行了“加减乘除”。

  加增保密措施和法律惩处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扩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国家秘密存在的形态和运行的方式发生了变化,国家秘密载体由纸介质形式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同时保密工作的对象、领域和环境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经济和社会组织进入涉密领域。现行保密法关于保密法律责任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需要。现代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的制度以及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法律责任都需要补充完善。

  针对当前涉密信息系统频繁泄密的严峻形势,修订草案增加了保密措施:

  明确保密级。将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实行分级保护。

  对涉密信息系统采取技术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

  严格规范应当遵守的保密行为。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等。

  为了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力度,严厉惩处涉密违法行为,修订草案在现行保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惩处的规定。

  增加了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尚未造成泄密后果行为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规定:有违反本法规定的保密措施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对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增加了机关、单位严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或者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法律责任。机关、单位发生了严重危害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增加了保密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规定:保密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适应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需要,加强管理,修订草案增设“监督管理”一章。明确了国家保密局的规章制定权;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职权。

  减缩小了国家秘密知悉范围

  定密制度是保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修订草案中对于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进行了“缩小”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不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原定密机关、单位负责批准。

  定密权属于国家事权,必须经法定授权的人才能够行使,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授权的人不能定密。此次修订草案中建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目的就是减少和防止定密任意性的问题出现。修订草案中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负责人,负责本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应当经过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乘涉密单位和人员保密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修订草案在总结保密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保密法做了四个方面的补充和完善。

  规定涉密机关、单位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规定机关、单位应当确定保密要害部门、保密要害部门的内设机构,并配备使用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规定从事涉及国家秘密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质管理的制度。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业活动设计国家秘密的企业事业单位是否具备保密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保密资质。

  规定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签订保密承诺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除解除一秘定终身“紧箍咒”

  实践中,国家秘密一直存在“一秘定终身”的现象。解决国家秘密解密不及时的问题,也是这次修订保密法的一个重点。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法制日报北京6月22日讯

  来源: 法制日报 2009-06-23
责任编辑: 崔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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