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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保证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杨傲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6-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面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管理

  □一共设立七级外交衔级制度

  □外交机构将实行馆长负责制

  □工资实行职衔与级别相结合

  □随任配偶单位不得将其开除

图为中国外交部大楼。 (资料图片)

  随着我国国力的不断增强,国际地位的稳步提升,我国外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驻外外交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在我国驻外外交人员管理工作中,也遇到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为了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保证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必要制定一部全面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管理的法律。今天开始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首次审议的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拟从六个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为了将宪法规定的外交衔级制度具体化,增强驻外外交人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草案对我国的外交衔级制度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一是设立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共七级外交衔级。

  二是明确外交衔级与外交职务、领事职务的基本对应关系。

  三是明确外交衔级的批准和授予的程序。草案规定特命全权大使、代表、副代表的大使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家主席授予;总领事的大使衔,由外交部批准、外交部部长授予;公使衔、参赞衔,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批准、外交部部长授予;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派遣时由派出部门批准和授予,驻外工作期间由派出部门根据驻外外交机构的意见批准和授予;三等秘书衔、随员衔,派遣时由派出部门批准和授予,驻外工作期间由驻外外交机构批准和授予。

  驻外外交人员在境外工作有其特殊性,为了保证其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草案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作了以下规定:

  ———驻外外交人员履行代表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贯彻执行外交方针政策,发展双边和多边关系,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合法权益,报告驻在国情况和有关地区、国际形势,介绍中国的情况和内外政策等职责。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拥护我国宪法,品行良好,并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身体、心理条件以及法定的其他条件。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履行忠于祖国和人民,维护国家荣誉和尊严,遵守法律以及驻外外交机构的纪律和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调遣,保守秘密等义务。

  ———驻外外交人员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享受工资福利待遇,以及法定的其他权利。

  为了进一步增强驻外外交机构领导班子的合力,树立馆长的领导权威,同时发挥各内设机构和所有人员的作用,草案规定:驻外外交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由馆长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各项工作,组织、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此外,为了加强对驻外外交机构馆长的监督管理,草案还规定,馆长向派出部门提交到任和离任的书面报告,并按期回国述职。

  为了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草案对驻外外交人员的工资福利制度做了以下规定:实行职衔与级别相结合的驻外工资制度;国家建立驻外外交人员工资调整机制,适时调整驻外外交人员的工资和生活待遇;驻外外交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国家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安全保障;驻外外交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和任期假。

  为了解除驻外外交人员的家庭后顾之忧,草案对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子女的权益作出了以下规定:驻外外交人员结婚,应当报经派出部门批准;离婚的,应当向派出部门报告;经派出部门批准,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任、随居或者探亲;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享有相应的休假、旅费和补贴;驻外外交人员配偶属于公务员、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以及现役军人的,原单位不得因随任将其开除、辞退或者收取补偿金等费用;国家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法制日报北京6月22日讯

  来源: 法制日报 2009年6月23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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