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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草案明确适用范围不含民间统计删去对个人处罚款规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6-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6月22日讯 记者刘宏在今天开始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提请审议的统计法修订草案新的修改稿中增加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对于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原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与国家统计局取得的统计资料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国家统计局协商一致后公布。法律委经研究,在修订草案规定的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的基础上,将修订草案上述规定修改为: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

  经研究,修订草案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执行本情况实施监督的规定,并相应增加对统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规定。

  原修订草案规定: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中拒绝或妨碍统计调查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在以个人为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普查中,应主要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取得群众的理解与配合。对个人处罚款既难以操作,还可能因滥罚款引发群众对普查工作的抵触情绪。经研究,修订草案删去上述对个人处罚款的规定。

  来源: 法制日报 2009年6月23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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