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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件法律集中修改的四大关键词

陈丽平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6-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根据这一决定草案,这次法律清理中需要修改的法律59件,涉及141条。

  在此次集中修改时,“四个不”成为关键词。

  【关键词一】不适应

  这次法律清理,拟对5件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已不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修改。

  首先纳入立法机关视野的是民法通则有关计划经济的规定。

  1986年由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不得破坏国家的经济计划;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无效。

  “上述规定与现行法律中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明显不适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说,建议删去上述两条中有关计划经济和指令性计划的规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有关指令性计划的规定,也纳入了此次修改的范围。

  据介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1988年由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该法中有关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进行生产经营等规定已明显不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

  “建议删去该法中涉及计划经济体制下有关指令性计划的规定。”李适时透露,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该法也将逐步完成其历史使命。

  体育法中有关指定审定机构的规定,这次也将被修改。

  这部法律规定,用于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的体育器材和用品,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审定。

  “实践中该项指定已取消,审定权已停止行使。”李适时说,据此,建议删去体育法该条规定。

  教育法规定了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的收取和管理,还有关于农村集资办学的规定。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目前已经全面取消了乡统筹、教育费附加以及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予以保障。

  “因此,应删去教育法的上述规定。”李适时说。

  被删除的还有防洪法中有关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规定。

  防洪法规定,有防洪任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意见和规定,目前“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已取消。据此,防洪法的上述规定有望被删去。

  【关键词二】不一致

  在此次法律清理中,对一些法律之间明显不一致的问题也集中进行了修改。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有关“征用”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或者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就区分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形。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2004年以前制定的16件法律和法律解释中,有关“征用”的规定需要根据宪法修正案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以与根本大法保持一致。因此,法工委建议,对上述法律和法律解释中的有关“征用”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修改,其中,9件法律和法律解释中有关“征用”的规定,修改为“征收、征用”;7件修改为“征收”。

  【关键词三】不衔接

  在此次法律清理中,还发现有些法律引用刑法条文的规定与刑法不衔接。

  1997年刑法修订后,之前制定的25件法律中引用刑法条文与现行刑法不衔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有的法律引用刑法条文与修订后的刑法条文不对应,有的是因为条文序号有变化,有的是因为条文内容有调整;二是有的法律引用刑法的罪名罪状,被修订后的刑法取消,如有关投机倒把罪已具体分解规定为其他犯罪;三是有的法律引用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已被1997年刑法废止或者其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不再适用。

  法工委考虑到上述规定与刑法不衔接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专列条款单独规定,有的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规定在同一个法律责任条款中,有的法律涉及多个刑事责任的条文,建议对上述法律引用刑法条文或者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将法律中规定“依照”或者“比照”刑法具体条文的,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将法律中引用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名称修改为“刑法”;

  ———将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罪的规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对法律中在多个款项中规定刑事责任或者在一个条款中规定了多种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根据具体情况在技术上进行处理,对有关规定进行逐条修改。

  此外,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在该法中明确废止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此前制定的32件法律引用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中,24件法律中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有相应规定;8件法律中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未作规定。

  法工委建议,对上述两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有规定的,将原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替换;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的,又有必要规定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应规定,逐一作出修改。

  【关键词四】不对应

  法律清理中发现,兵役法、气象法有关规定中引用了其他法律名称,被引用的法律名称发生了变化,出现不对应问题。

  为此,法工委建议,将这两件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的名称作相应修改。

  另外,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仲裁法也引用了其他法律的具体条文,被引用的法律修改后,条文序号发生变化,也出现不对应问题。

  法工委建议,对这两件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法制日报北京6月22日讯

  来源: 法制日报 2009年6月23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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