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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了20年的保守国家秘密法首次修订

强化保密措施 管好信息系统

宋 伟 毛 磊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6-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现行保守国家秘密法自1989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信息化的发展和电子政务的建设与应用,保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促使我国对实施了20年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作出修订。

  保密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6月22日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当前,电子政务日益普及,经济信息、科技信息、军事信息都面临着网络黑客、网络间谍的威胁。修订完善保密法,对保障市场主体平等有序竞争、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进步以及维护司法机关有效行使职权,将发挥重要作用。

  针对当前涉密信息系统频繁泄密的严峻形势,保密法修订草案拟增加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将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实行分级保护。

  ——对涉密信息系统采取技术保护。修订草案规定: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合格。

  ——对涉密信息系统中应当遵守的保密行为做了严格规范。修订草案规定: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和处理国家秘密信息;不得擅自卸载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不得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不得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信息化时代,涉及保密的信息量势必增加,这要求法律更加严格管理涉密单位及人员。

  来源: 人民日报 2009年6月23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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