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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废止、修改部分法律的议案,拟废止8件、修改59件

现行200多件法律全面“体检”

毛 磊 宋 伟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6-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6月22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作《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和《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时介绍,历时一年多的法律清理工作主要解决法律中的“硬伤”,经过反复研究论证,需要废止和修改的法律共67件,其中建议废止的8件,建议修改的59件、141条。

  有专家认为,立法重心由制定新法转向修改现行法律,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走向成熟的标志。

  集中清理解决法律“硬伤”

  收到意见建议近2000件

  “中国的法制进程很快,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立法质量不高的‘劣法’、‘笨法’。如果要形成一个成熟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就必须对这些不发挥作用或限制社会发展的法律进行一次大规模清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旺生有所期待。

  李适时说,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立法工作成绩卓著,已基本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总体上是科学的、统一的、和谐的。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有些法律规定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些相互不尽一致、不够衔接,有些操作性不强,需要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署,有关方面对我国现行200多件法律进行了全面清理,提出近2000件清理意见和建议。

  正是在国家立法机关严谨细致、紧锣密鼓地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法律清理工作成效显著。这次大规模的法律清理又被人们称为法律“体检”。

  李适时在介绍清理工作特点时说,这次法律清理的重点,放在早期制定的与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明显不适应的,以及法律之间明显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上,主要解决法律中的“硬伤”。对已明显不适应现实要求,基本上不适用的法律予以废止;对有些法律条文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进行修改;对法律之间前后不一致、不衔接,适用立法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仍难以解决适用问题的规定进行修改。

  有些法律操作性不强

  建议制定配套法规

  立法机关在法律清理中提出有些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有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应当制定配套法规,但尚未制定,有的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制定配套法规,但如不制定配套法规,法律实施起来存在一定困难,共有22件法律需要尽快制定配套法规。立法机关建议请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法规。

  二是有的法律有关行政处罚特别是罚款的规定比较原则,共有37件法律对违法行为只原则规定了罚款,未规定罚款的数额和幅度,实践中难以操作。其中,国务院已通过制定实施条例对罚款数额和幅度作出规定的有17件;国务院部门通过制定规章对罚款数额和幅度作出规定的有2件。还有18件法律中有关罚款规定没有配套规定。立法机关建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意见,可以通过制定配套法规予以明确,也可以通过今后修改法律加以解决。

  一些法律不适应现实需要

  但修改条件尚不成熟

  有法律专家认为,清理工作必须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既要稳定基本的社会关系,不能朝令夕改,又要增强预见性和保留适当空间。

  立法机关在法律清理中还发现一些问题:

  ——有的法律规定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但目前修改或者废止的时机、条件尚不成熟,认识尚不一致,包括户口登记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环境保护法等5件法律。

  ——一些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大多数内容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已不适应,有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取代,有的还与其他法律不一致。但现在提出废止,可能会在社会上引发争论;若作出修改,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有关部门短期内也难以提出修改意见,包括《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授权国务院对职工退休退职办法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等5件。

  ——由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的称谓已发生变化。主要有: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矿山安全法等5件法律。国务院法制办提出,考虑到有关管理体制问题情况比较复杂,不修改并不影响上述法律的实施,这类问题可暂不作修改。

  【链接】

  《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54年制定的,至今已55年。由于公安派出所的职能、组织与各方面情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个条例的规定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在这次法律清理中被立法机关建议废止。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是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50多年来,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设置、人员构成和职能权限发生了很大变化,该条例的规定明显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这次法律清理中它也被立法机关建议废止。

  来源: 人民日报 2009年6月23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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