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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丧失行为能力 赔偿义务机关需承担举证责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6-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隋笑飞、魏武)22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丧失行为能力,赔偿义务机关需承担举证责任。

  修订草案首次审议稿曾规定:“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被请求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部门提出,对被羁押人在被羁押期间丧失行为能力的,羁押机关也应对自己的行为与该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规定修改为:“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来源: 新华网 2009年6月22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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