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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公民通信权利

——邮政法修订草案二审聚焦

王逸吟 赵达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4-2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信报箱,未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建;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政处理场所,应对这些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证上,对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出明确提示;

  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应当实行分业经营;

  ……

  这是4月20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邮政法修订草案的新规定。通信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邮政是国家重要的公共事业,邮政法的此番修改因此一直受到高度关注。最高立法机关的种种努力,都是为了强化制度支撑,保障公民的通信权利,使广大城乡大群众都能享受到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普遍服务。

  为公众持续提供安全方便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我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公民得以享受邮政普遍服务的前提,就是要有足够数量的邮政设施。然而,目前我国的邮政网点数量尚不能完全满足需要。

  今年2月中旬,全国人大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对北京、湖北两地的邮政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调查显示,作为全国重要的邮政枢纽,北京市应设置邮政局所1143处,现仅有790处;湖北的情况也不容乐观,与1999年相比,目前该省邮政营业网点减少了500多处。

  除了建设资金不到位,缺少制度激励是导致上述状况的重要原因。随着各地城乡的快速发展,一些地方将邮政网点征收拆除又不予还建,给公众带来极大不便。而现行邮政法对这些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理措施,责任无法落实。

  邮政法草案二审稿为此专门增加规定: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这条极具针对性的规定有助于避免征收不还建的现象,解决人民群众用邮难问题。不过,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吉林省延边州人大常委会主任金硕仁看来,这一规定的约束力还是比较低,“建议明确邮政设施的定位,在邮政营业网点的选址上,给予邮政企业适当的权利,地方政府必须给予一定的支持。”

  除了网点缺乏,信报箱缺乏也是一个突出问题。在北京,2002年以后新建的小区住宅楼基本都设置了信报箱,而2002年以前建成的老住宅楼的信报箱安装、改建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北京郊区区县甚至有35%的新建住宅楼也没有信报箱。

  邮政法草案二审稿也对信报箱的的设置作了规定:建设单位未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建;逾期未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这很好地体现了服务意识。”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黔江区职教中心教师李小燕说。她同时建议,信报箱的设置可以考虑像送奶箱那样由提供送奶服务的一个企业提供,“如果统一配置,可以配整齐划一,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邮政服务的需求。”

  邮政企业须向用户明示给据邮件损失赔偿责任

  对邮件损失的赔偿,一直是焦点话题。

  争议首先集中于赔偿标准。事实上,邮政普遍服务的非盈利性质,决定了邮政企业只能承担限额赔偿,这也是一项国际惯例。万国邮政公约、日本、俄罗斯、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对于邮政普遍服务的损失赔偿都采取了限制赔偿的方法。

  2008年10月,我国邮政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之时,已经对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的给据邮件损失赔偿作了限定,即保价邮件按照保价金额赔偿,未保价邮件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赔偿;因邮政企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邮件损失的,邮政企业不得限制其赔偿责任。与现行的邮政法律法规相比,这一规定适当提高了赔偿标准,具有积极意义。

  邮件损失赔偿之所以容易引起争议,还与信息不对称有关。很多时候用户事前并不知道邮政企业的赔偿责任限额,而邮政企业也未作出明确的提示和说明。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邮政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增加了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赔偿限额的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述义务的,无权限制其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更好地平衡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满足用户知情权,减少赔偿责任纠纷,保障其合法权益。

  这一改动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李传卿的肯定。他表示,这强化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应当实行分业经营

  一直以来,呼吁邮政改革的声音不断,而症结所在就在于国家邮政系统将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集于一身。

  2005年夏天,国务院通过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实行政企分开,建立起企业自主经营、政府依法管理的新邮政体制。4年之后,属于竞争性业务的特快专递(EMS)和属于普遍服务业务的信件寄递混业经营、共享补贴的情况可望画上句号——邮政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应当实行分业经营。”这一修改删去了一审稿“逐步实行分业经营”中的“逐步”二字。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解释说,这样规定是由于目前邮政企业从事快递、物流配送等竞争性业务的企业与从事邮政普遍服务的企业分别设立、分业经营的改革已基本到位。有关专家向记者表示,两字之差,凸显了最高立法机关完善市场机制、维护市场公平的决心。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将关于政府应对其建设给予支持的“邮政设施”明确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设施”;将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对邮件应优先安排运输的规定,修改为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运交的邮件应优先安排运输。

  “邮政企业履行邮政普遍服务义务,国家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邮政企业从事快递等竞争性业务,应与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公平竞争,通过竞争促进发展。”乔晓阳说。

  当然,争议也依然存在。“究竟如何分业?比如现在快递和普遍服务都在一个邮电所中,这里分业是什么意思?”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部长吕薇认为,分业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这涉及到将来政府如何补贴普遍服务的问题。”

  讨论还在继续,但完善市场机制、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目标和措施已然清晰。

  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的邮政网点数量尚不能完全满足需要。缺少制度激励是导致这一状况的重要原因。图为一邮政网点的场景。资料照片

  来源: 光明日报 2009-04-22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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