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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修订草案二审

邮政普遍服务进一步强化

记者 黄庆畅 毛磊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4-2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4月20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邮政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从以人为本、关乎民生原则出发,草案进一步强化了保障和规范邮政普遍服务。” 分组审议中,李传卿等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与初审稿相比,二审稿更趋成熟,赞成提交本次常委会表决通过。

  城镇居民楼必须设置报箱

  一审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高等学校外地学生较多,更需要按照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设置营业场所。二审稿吸纳了这一建议,增加规定,在高等院校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对此,陈骏委员在分组审议中说,增加在高校中设立邮政服务网点。

  二审稿强化了政府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管,还增加规定,城镇居民楼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设置信报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补建,逾期未补建的,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所需费用由居民楼建设单位承担。同时规定,拟征收邮政营业场所的,要先安排好新场所。

  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赞同这些为广大群众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规定。

  赔偿责任限额须明示

  邮件丢失、损坏,能得到什么赔偿。这是老百姓较为关心的话题。

  一审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适当提高赔偿标准是必要的。但从实际情况看,不少用户事前不知道邮政企业的赔偿责任限额,邮政企业也未向用户作出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一旦发现损失,往往会在赔偿问题上产生争议,导致用户不满意。

  二审稿增加规定,对损失赔偿责任,邮政企业应在其营业场所的告示中,以及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证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予以载明。邮政企业未履行这一义务的,无权适用限制赔偿责任。

  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了这样的明示,用户就可以根据邮件的价值,选择是否按保价邮件寄递,这样有利于减少赔偿责任纠纷,保障用户权益。

  丢失邮件、损坏邮件有相应赔偿规定,而替换邮件没有列入其中。分组审议中,委员邓秀新建议对替换邮件做相应规定。

  给快递企业达标期限

  新法实施前设立的快递企业,如何与法律衔接,二审稿增加规定:本法公布前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

  允许快递企业经营部分信件的快递业务,如何确保公民通信权利和通信秘密不被侵犯。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宋心仿在分组审议中建议:应将快递企业工作人员纳入侵犯通信自由罪等罪行的犯罪主体,因为快递企业工作人员故意延误快件的投递或者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快件,会侵犯到公民的通信权利和通信秘密。

  来源: 人民日报 2009-04-22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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