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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提供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4-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4月20日讯 记者朱磊邮政法修订草案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此前,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已对邮政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有些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群众提出,一些地方在城乡建设中,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征收拆除后不予还建,造成邮政营业网点减少,给群众使用邮政服务带来很大不便。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城镇居民楼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补建;逾期未补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拟征收的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修订草案还规定,较大的车站、机场、宾馆等应当设置邮政营业场所。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建议增加应在高等院校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的规定。

 

  来源: 法制日报2009-04-21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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