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预备役官兵在接受检阅。(资料图片)
今天开始在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将初次审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
据了解,国防动员法草案起草之路历时近八年,时间跨越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
“制定国防动员法,对国防动员作出明确规范,为平时动员准备和战时动员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切实提高国家平战转换的能力,确保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能够迅速依法动员,将国防潜力转化为军事实力。”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委员、国防部部长梁光烈今天作国防动员法草案说明时指出。
立法背景
仅靠行政手段难适应新形势
国防动员是我国国防法确立的一项国防基本制度,是维护国家安全与发展的战略措施。
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的主题。但世界并不安宁,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依然存在,局部冲突和热点问题此起彼伏,传统安全威胁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国家安全面临诸多挑战。为此,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和国防观念。
另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加快发展,国防动员工作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开展国防动员的做法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国防动员法,建立起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国防动员工作体制机制,科学规范政府、公民和组织在国防动员活动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动员法,依法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增强国防潜力,对于提升综合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梁光烈说。
据了解,加强国防动员法律制度建设,是世界主要国家的普遍做法。
平战结合
保证战时国民经济快速转换
在经济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是我国抓国防动员建设的一条成功经验,也是贯彻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方针,实现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重要举措。
为了使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保证战时国民经济的快速转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其军事需求由军队有关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重要产品设计定型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
快速动员
预备役人员应报告联系方式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是人民武装力量动员的基础。草案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频繁的特点和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快速动员的要求,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作出了相应规定。
草案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储备应当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进行;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去向、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情况。
“这些规定为加强后备兵员管理,解决好战时首批动员和持续动员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梁光烈说。
物资动员
实行战略物资储备调用制度
物资动员是国防动员的重要方面,对于保障战时的物资需要具有重要作用。草案从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三个方面,确立了物资动员的基本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国家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队订货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在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
公民义务
依法征用民用资源都应接受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草案对有关公民和组织的国防动员义务和权利作了规定。
草案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等国防勤务;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草案还对征用的程序和补偿的原则以及免予征用的资源作了规定。
特别措施
可以对重要的行业实行监管
为了保证战时动员的顺利实施,需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实行管制、限制等特别措施。这是世界主要国家国防动员的通行做法。
草案规定的特别措施主要是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实行监管;对人员活动的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作制度等特别措施。
草案同时规定了实行特别措施的决定机关、组织实施机关和实施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