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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和征召作出规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4-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4月20日电(记者周婷玉、邹声文)20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频繁的特点和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快速动员的要求,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作出了相应规定。

  草案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储备应当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进行。

  草案还规定了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以及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草案规定,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去向、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情况。

  这些规定为加强后备兵员的管理,解决好战时首批动员和持续动员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来源: 新华网 2009-04-20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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