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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纠纷应重视调解在仲裁中的作用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4-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4月20日电(记者王立彬、卫敏丽)20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明确,在处理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纠纷中,应充分发挥调解在仲裁中的作用。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说明,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应当倡导当事人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并充分发挥调解在仲裁中的作用。

  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仲裁工作应当“注重调解”“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来源: 新华网 2009-04-20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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