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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9年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适时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6-0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有关问题进一步作了调研,就草案的修改与有关部门交换了意见,并召开了有关部门、法律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法律委员会于2月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2月18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对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的规定作了修改,增加了犯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防止司法实践中对这类严重犯罪量刑过轻,建议将起刑点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有期徒刑。经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情节较轻”的绑架行为的法定刑起刑点修改为五年有期徒刑。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对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作了规定。一些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单位从事上述行为的情况也比较严重,应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斡旋贿赂犯罪的规定中增加了两款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索贿受贿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对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的这类行为也作了相应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专家提出,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草案增加规定的犯罪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建议将新增加的内容作为一条单独规定。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这里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一是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关于不履行纳税义务定罪量刑的标准,规定为既要达到一定数额,又要达到一定偷税比例。有的常委委员在审议中对这一规定提出意见,建议规定只要达到一定数额或者一定比例的,就可以构成犯罪。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并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考虑到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比较复杂,不同的纳税企业,其规模、应纳税数额等情况差别很大,以偷税数额和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作为定罪标准比较恰当。草案的规定是延续了现行刑法的规定,多年来司法实践中也一直是这样做的。是否对此作出修改,如何修改,尚需认真研究论证,本修正案以不修改为宜。二是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情节较轻的”、“关系密切的人”的含义作出界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论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解决为宜。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有关条文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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