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记者张景勇、卫敏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相关条款,明确提出,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盗窃、出租、非法使用军队车辆号牌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数据显示,2008年5月至7月,公安部在机动车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中,与军队、武警联合上路查处假冒军车、伪造和挪用军车号牌等违法行为1.7万余起。
此前,刑法第375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关方面提出,非法提供或使用军车号牌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损害军队形象和声誉等,对这类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375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修改为:“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