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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草案二审稿更加贴近实际

——分组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发言摘登之一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1-0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8年12月23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谢克昌委员说,关于社会保险法,我提两点意见。第一,我认为这部法律很重要,因为社会保障是国家最重要的经济制度之一,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该法律经进一步完善后,应尽快出台。十七大提出2020年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就是要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人人享有社会保障。这个目标是定在2020年,现在是2008年底,如果我们到2020年再台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法律,那就太晚了。第二,我们已经经历了30年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实践,这个实践也要求尽快出台这部法律。更主要的是,现在整个社会发展社会保险的任务十分艰巨,如果社会保险法迟迟不出台的话,很多问题不好解决。一是各地区社会保险政策法规不统一,在城乡之间、不同人群之间社会保险制度还存在差异。二是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压力逐年增大。三是体制改革发展中出现的一些社保问题亟待解决,如进城务工的农民,企业破产、改制新增许多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各种自由职业人员,等等,这些群体社会保险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还不够规范,严重存在着挤占、挪用,资金流失等现象。人口老龄化也将进一步加大,养老金和医疗费用支付压力,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将使建立健全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更为迫切。就业形式多样化,将使更多的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被纳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这些都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平稳运行和建立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提出新的要求。因此,应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明确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待遇给付、经办机构、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确定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

    张柏林委员说,我对社会保险法修订草案谈一点个人看法。制定社会保险法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这部法律是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一部法律。草案对我们国家社会保险的目标、主要内容等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加以规范,这对于推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改善民生、保证社会和谐和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这部法各方面期盼,所以抓紧制定很有必要。对现在的二审草案,我个人认为,从目前来看,虽然还不是很完善,还需要吸纳大家的意见做进一步的修改,但是,总的感到比上一稿更加充实、更加明晰、更加贴近实际。一是,法律框架和基本模式是清楚的。草案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这五项社会保险都单独成章。上一稿是混在一起写的,这次五个险种每个险种分为一章,并且分别对每一项保险的覆盖面、制度的模式、资金的来源、待遇等问题都做出了规定,同时还分专章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和社会保险监督都做出了规定。这样,就由一审稿的8章63条,修改为现在的12章91条,增加了4章28条,这五个险种的基本框架和基本模式就体现出来了。二是,发展方向是明确的。目前,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草案的一个重点。草案第2章养老保险和第3章医疗保险把各类劳动者和城乡居民分别都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贯彻了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一要求,也符合十七大提出的“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要求。同时,第4章、第5章、第6章又讲到了全体受雇人员都纳入了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制度,这样的制度设计符合我们国家的国情,也符合总体制度的要求。三是,草案为今后的改革发展留下了空间。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虽然建国初期就已经有了,但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真正改革也就是90年代初的事情,也就是十五、六年的时间。由于改革起步比较晚,有的制度还在建立,有的制度还需要健全,有的制度还在试点探索,有的正在推进,所以草案对那些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当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和中央有明确要求的,都作出了规定;对那些还不成熟,但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的做法,草案都做了方向性的、原则性的规定;对处于动态当中的一些具体制度,草案采取了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的办法。虽然感到授权规定多了一些,我也听到了一些代表和委员提出授权多了一些的意见,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也只能这么做,这样可以为今后社会保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为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留下空间和余地。四是,草案回避了一些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复杂问题。因为我们国家很大,东西南北中各地发展很不平衡,人员的阶层差别比较大,如果我们用一把尺子去规范,目前行不通,可能东部能够贯彻,而西部就不能贯彻,所以既要考虑发展方向,又要照顾到眼前;既要考虑全局,又要照顾到局部。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用一个很死的规定去规范复杂而难以一时解决的问题。因此,社会保险法草案回避了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的回避并不影响整部法律的完整性。比如费率的问题,现行的办法是养老保险这一部分的费率国务院规定了最高限,企业缴纳20%,个人缴纳8%这么一个最高限,由各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医疗保险规定了一个大致的数额,个人缴纳多少、企业缴纳多少,然后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来具体确定。失业保险是国务院明确费率,各地执行。工伤保险费率由国务院授权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生育保险现在在试点过程当中,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由于各地统筹层次不一样,人员的构成不同,所以就无法规定得太死。

    乔传秀委员说,制定社会保险法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有利于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而且社会保险是以劳动权利为基础的,以解除劳动者在年老、疾病、职业伤害、失业等方面的后顾之忧为目标,应当说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根本性制度保障。它不仅事关全体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事关国家与社会的持续、健康、文明发展。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社会保险法草案的二次修改审议中注重进一步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也包括认真听取了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而且不少得到了很好地吸收,我们很感谢。现在社会保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一审的基础上有许多方面的修改和完善,比如按照险种的不同对社会保险制度做了细化的规定,同时还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加大了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并且明确规定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这些规定无疑对推动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由此,我个人总体上表示赞成。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社会保险法涉及民生,社会很关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到现在时间不短,这次草案和以前相比,内容更加充实,条款更加规范,有些方面有新的突破。比如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随着本人转移,由各缴纳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另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这些都是新的突破,体现了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制定是与社会保障水平和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但是从民生、社会关注的角度来说,社会保险法的总体框架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虽然草案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这个框架的结构,仅仅停留在对当前五个险种的粗线条规范上,没有新的险种的突破。基本框架应该进一步充实。草案中授权国务院规定的制度规则太多,有15处以上。建议有些大政方针性的规则还是应当通过大法进一步明确。

    汤小泉委员说,社会保险法草案修改稿很不错,第一,改的很清楚,把五个保险的险种作为专章规定,每个险种现行有效的做法都纳入到法律草案中,非常清晰,也非常明确,非常好。第二,修改稿给我一个与时俱进的感觉。今年10月份,全国人大进行劳动合同法的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在执行劳动合同法中,确实社会保险的缴费问题在基层存在一些矛盾,像广东、深圳、东莞等一些地方,劳动合同法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基本养老金不能转移、不能续接,缴纳就存在很多矛盾。这次社会保险法明确了从省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国统筹,这个方向提出来我认为是非常好的,解决了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个非常大的症结。现在有的省提出可以做省级统筹,将来发展成全国统筹,就解决了流动就业问题。怎么操作?法律也提出来了,第10页提出了,“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这也使得各个省积累的保险金、各个省的利益不受影响,分段计算,方向和方法都提出来了,这种政策的出台对于企业缴纳保险和如何缴纳保险、如何操作的问题,都提出了一个比较好的方向和操作的途径。如何做?能不能做?还有待于试点,如果能做到,就可以在全国推广。有利于法的完善,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权益,也有利于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这是社会保险法草案与时俱进的一个表现。第三,汇报中提到了“缴费比例”的问题,希望在修改社会保险法中,把降低缴费费率在修改法律中明确,什么时候明确?怎么明确?是下一步探讨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确实很大,在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调研的过程中,我们感到,一些大型的企业,特别是国际型的企业,以前就缴社会保险费,所以他们可以承受,但也反应缴费率太高。对于一些民营企业,特别是第三产业,缴社会保险费用就困难了,比例一高就无法承受了。所以,实际上很多中小企业缴不起费用,尤其是现在面临金融危机,导致很多中小企业不得不关闭,如果考虑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以前一些不缴保险费的企业,一下子缴出来承受不了,可以考虑降低费率的措施,有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和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发展。在社会保险法草案中提出了这个问题,我觉得提得非常好。

    吴晓灵委员说,这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国统筹的方向并解决了基本养老保险的接续问题,是重大进步。对其他社会保险提出了省级统筹的方向也是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但今后的方向也应是全国统筹。

    蔡昉委员说,社会保险法草案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有特殊的紧迫性。除了基本社会保障是一个长期制度建设之外,社会保障决定了居民的消费行为,也是当前启动消费内需的重要制度保障。过去我们认为社会保障建设是一个长期的问题,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也是长期的,其实中国的情况不一样。如果保障水平是高和低的关系,从低到高会逐渐改变人们的消费行为,但目前是有和无的问题,现在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来看,城乡覆盖率只有30%多。我们做了一些计量分析发现,在目前低水平保障下,有和没有,人们的消费行为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通过加快这部法的立法进程,对我们应对金融危机和解决宏观经济问题,会有短期、即时的效果。

    庄先委员说,关于社会保险法,这是一部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非常好的法律草案,老百姓迫切需要。这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有两个亮点,一是把基本养老保险的接续问题明确写上去了;二是逐步实行全国统筹。这都是十七届三中全会上做出的明确规定。

    牟新生委员说,社会保险法草案二审稿与一审稿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社会保险法对于中国来说是一件大事,我们这个有着十三亿人口的国家,现在最滞后的就是社会保障。我们改革开放三十年成就巨大,但是社会保障还不到位,很多问题滞后,产生的社会矛盾也很多,所以社会保险法出台颁布实施以后,确实会对我国的社会和谐和稳定起到很大作用,非常重要。我赞成人大常委会审议出台颁布社会保险法。

    华福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说,制定社会保险法,我认为非常必要,非常适时。从总体看来,草案二审稿是好的,特别是在大方向大框架上,还是比较成熟的。尤其是草案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单列成章,对每一项的保险的覆盖范围、制度模式、资金来源、待遇水平等都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这就确定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基本模式。

    安焕晓(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制定这样一部法律非常必要,正当其时,希望尽快出台。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已经召开,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大会对30年的经验进行了总结,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新兴工业化的推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全国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说水到渠成应运而生。到农村去看,广大群众感觉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非常迫切,可能在一些地方或具体问题上还存在不少问题,解决起来还有一些难度,但并不妨碍在全国范围内、在总体上建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所以,希望能够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

    郑洪(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社会保险法二次审议稿和以前相比有很大的进步,“跨地区转移”是非常令人关注的问题。一次审议的时候,很多委员和列席同志都提了意见,就是二元结构的问题,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上二元制度还是存在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到“要逐步建立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体制机制”,新修订的法律尽量避免维护二元结构。立即达到一体化肯定有困难,要鼓励向着一体化方向努力。(中国人大网  唐志强整理)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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