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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修改后提请表决

——分组审议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发言摘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2-3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8年12月22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南振中委员说,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审议,作了多处修改,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基本可行。赞成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任茂东委员说,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经过一审以后,逐步成熟,同意提请表决。

    赵可铭委员说,这次修改专利法,很好地总结了该法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适应了新的形势,对于国内知识产权的保护很有好处,修改得不错。

    谢克昌委员说,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审议和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以后,建议这次审议通过。

    崔雷平(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说,专利法对新时期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在科学技术促进经济的发展中,保护有创造性的群体和个人,把他们的聪明才智激发出来,是很重要的。

    杨永良委员说,专利法很重要,我国确实很需要这方面的立法,现在专利发展很快,新情况、新问题很多。这部法的起草下了很大的功夫,我同意。

    吴晓灵委员说,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改得比较好,同意此次会议审议修改后提交表决。提一条修改意见,第20条,我记得上次审议的时候是这样,取消了到国外申请专利的时候首先要在国内申请专利,但是又怕需要保密的事情没有保密,所以加了这一条。我同意加这一条,也同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建议国务院制定规定的时候一定要有时限限制。因为大家提出来不要在国内先申请专利,然后再到国外去申请的本意是因为国内申请专利的时间太长,最后导致所有人不能在国外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换了一个方法,不要求在国内先申请,但是要进行保密审查,如果一拖很长时间,也不能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专利人。所以,希望保密审查一定要明确期限。

    陈宜瑜委员说,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5条第二款我认为不太明确,我不知道如何解释“对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该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哪些能授专利、哪些不能授专利?哪些有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且放在这里有什么特别的含义?不太明白。在发展非常快的生物技术领域里做这样一个规定,法律上要描述准确。转基因育种、干细胞功能开发等都是依赖遗传资源的发明创造,应予鼓励。要限制和依法管理的是对我国特有的野生生物种质资源的掠夺,和违反人类伦理的研究和开发,法律上应写明确。

  来源: 中国人大网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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