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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发言摘登(二)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2-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8年12月23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郭凤莲委员说,我提一点建议,近些年来,盗窃银行卡的犯罪行为愈发猖獗,这些违法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给社会治安带来了非常混乱的局面,现在老百姓反映很大,也很强烈。大家说没有钱的时候受穷,有了钱了是担心,存款担心,取款时更担心,带着卡是方便一点,但也很担心,总的来讲是担心重重。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者不择手段地钻空子,利用电子计算机盗窃、行骗,我感觉是防不胜防。建议增加盗窃银行卡犯罪行为的处罚条款,列入犯罪的范畴。最近电视台的法制节目经常报道这样的情况,这种局面现在是一发不可收拾,建议在刑法中增加相关的内容。

范徐丽泰委员说,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我觉得已经进步了,但还有一些地方需要考虑。第一,第180条和第225条都提到了证券、期货。这次的金融海啸让大家都明白,金融产品不单单是证券、期货那么简单。为了让我们的法律更加完整,我认为,应该加上“其他金融”。第180条第1款,建议改为“证券、期货及其他金融交易内幕消息”。第225条第3项建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等金融服务及保险业务的”,这样的法律范围比较符合近代的需要。第二,第151条中谈到了走私珍稀植物,“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42条规定了拘役是为期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现在这个写法,会否使人以为拘役也是五年以下,建议在“或者”前加个逗号。第三,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请的,建议在“欺骗、隐瞒”后面加上“等”。因为有的情况不一定是明显的欺骗或隐瞒,有可能是在这两者之间,加上“等”就容易把更多的不法行为纳入进来。

刘振伟委员说,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3条中,对严重逃避纳税数额较大的,在补缴应纳税款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利于打击严重逃税犯罪。建议该款不适用于严重的、数额巨大的,如数额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行为。补缴税款后,也不应免除刑事责任,但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李祖沛委员说,对刑法修正案(七)提几点建议。建议将第一条“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中的“等”字改为“或者”,因为里面还包括其他没有点到的货物、物品。建议将第三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中的“不申报”挪到前面,即“纳税人不申报或者采取欺骗......虚假纳税申报”。建议在第四条中“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后面加上“网络”二字,即“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网络”。

张少琴委员说,对刑法第180条谈点意见。刑法第180条主要对违规进行内幕交易的从业人员以及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核心是这些人员违规取得了一些内幕消息,然后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违规操作,获取巨额利润。这里有一点,就是这些对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往往是来自掌握这些敏感信息的公务员。但是,刑法第180条中没有对违规泄露重大信息并同谋进行违规交易获取不正当巨额利润的公务员规定处罚,建议这里增加一款“对国家公务员违规泄露重大信息,造成股票内幕交易并形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罗范椒芬(全国人大代表)说,第1条的罪状描述逻辑关系不清。其中后一段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是否具有相关性表述非常不清楚。建议在第151条中设一个兜底性条款,这样整个逻辑关系会比较清楚。草案第3条,建议“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完全理解为什么要定一个下限,应该是减轻司法部门、执法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可是从理念上来说,如果定一个下限等于是鼓励人瞒税在百分之十以下就可以逃避刑事责任,造成这一点影响不太理想。各地方的法院其实可以在内部量刑,去决定如果瞒税数额不大,可以从宽处理,或者是用行政的方式处罚。

邸瑛琪(全国人大代表)说,第4条采取叙明式罪状,详细描述了非法传销的特点,具有可操作性。但正因为是详细描述,也有消极作用,司法实践中如果不具有其中某些内容就不认为是传销行为。这与实质上打击非法传销行为的立法本意是相悖的。另外这个法条显得比较乱,建议厘清组织领导行为与非法传销行为的区别。同时,建议该罪使用空白罪状,不要使用叙明式罪状,这样可以加大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空间。

嘎玛(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草案第201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位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一个纳税人,应纳税10万元,但逃税2万元,属于逃避缴纳税款数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另一个纳税人,应纳税100万元,但逃税29万元,虽然属于逃避缴纳税额数额巨大,但不符合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因此不构成犯罪。显失处罚公平,建议将本条款中“并且”修改为“或者”。(中国人大网 苏大城 编辑整理)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8年12月27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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