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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委员分组审议时提出

绑架罪最低刑不宜降低为三年

陈丽平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2-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 “绑架罪的最低刑不宜降低为三年,建议将其修改为五年”,12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上述意见。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在绑架罪中增加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些常委委员提出,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将绑架罪的最低刑降低为三年,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就可能对绑架罪犯宣告缓刑,这样与绑架罪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符,群众也不可能理解。现在绑架罪发案率比较高,对社会稳定和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如果将其最低刑降低为三年,不利于打击此类犯罪。所以,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样规定更合理些,更符合当前的情况。

  来源: 法制日报2008-12-25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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