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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侵害精神赔偿首次拟作规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2-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检察日报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宋识径)刑事案件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的,有望得到精神损害赔偿。12月22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首次拟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无论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提出请求,还是在刑事案件审结以后另行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此次提请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拟规定,“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造成残疾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表示,依照这一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主要限制在严重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情形。

  “据我的理解,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不予受理的原因,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有一些困难。”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教授向记者表示。对此,他建议刑事案件被害人通过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来源: 检察日报2008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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