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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草案明确高危作业伤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2-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邹声文、杨维汉)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明确,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业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法律规定免责事由的,依照其规定。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草案在民法通则和民用航空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源和危险程度不同,对高度危险责任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区分。

  草案规定,核材料和核设施、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核材料和核设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草案规定,占有、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从事高空、高压作业,使用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 新华网 2008年12月22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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