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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过错和无过错相结合的侵权责任制度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2-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周婷玉、杨维汉)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开始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明确规定,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必须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

  草案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草案还规定,行为人没有过错,法律规定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近年来,一些领域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侵权纠纷日益增多,仅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已难以有效保护受害人,因此在铁路事故、矿难等纠纷处理中逐步实行无过错责任。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企业经营者没有过错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民用航空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无过错责任。

  来源: 新华网 2008年12月22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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