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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受案范围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2-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陈菲、王茜)针对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关心的“哪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申请仲裁”,22日首次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予以明确规定。

  2003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草案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受案范围。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既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又有外部的,还有内部和外部都相关的,为了避免出现一部分纠纷适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一部分纠纷适用普通民商仲裁的情况,草案规定“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适用本法”。

  根据草案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因确认土地承包关系发生的纠纷;因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土地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来源: 新华网 2008年12月22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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