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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成杰: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实施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1-1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2008年10月27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尹成杰审议时说,上午听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报告,完全赞同。报告分析了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贯彻实施的情况,同时指出了当前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一些很有针对性的建议。各级农业部门在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中,和其他有关部门一起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

  他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已经一年多了,我认为这部法律的出台对加快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是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在实践中,这部法律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是有利于加快现代农业的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是统一生产技术、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开展农产品销售,这就促进了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特别是像在农业机械化程度比较高的地区,以农机合作社形式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合作社把一个村或几个村的地都统一进行经营,解放出来的劳动力可以外出打工,增加工资性收入,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二是有利于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提高农业生产竞争力。现在我们国家农业生产是小而分散的,2.2亿的农户进行家庭经营。发展专业合作社,可以提高了组织化、规模化程度,带领合作社成员一起进入市场,提高了竞争力。三是有利于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从调查的情况看,一般合作社成员的收入要比没有参加合作社的农民收入高出20%左右,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十分明显。所以,在当前情况下,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对于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是非常重要的。

  尹成杰委员就进一步贯彻实施这部法律提了几点建议。第一,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认识。这部法律从颁布到现在已经1年多了,在实施中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效,但从检查的情况看,在相当多地方对实施法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还不到位。所以在实施的力度上还不够大。这部法律同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来看,应该说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村合作经济,这两项工作是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应该进一步加大实施力度,以提高农业规模化、组织化的程度。

  第二,结合三中全会决定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动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实施。三中全会决定中,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提出了要求,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建议把专业合作社法和三中全会的决定结合起来,一起贯彻实施。一方面要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一方面坚持合作经济的合作制性质。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下一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但是要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土地的流转,其中有一种就是合作制的形式,这种合作制形式的土地流转有利于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现在很多地方合作经济发展得很快,我到江西去,看到一个大米加工龙头企业带动了四个村的村民一起开展合作经营,效果很好。在当前贯彻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的新形势下,为发展农村合作经济提供了发展机遇,应该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

  第三,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农村合作经济在起步的时候面临很多困难,最突出的困难是缺少发展资金。在今年7月份,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已经明确了三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这是非常有力的。现在来看,和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需要还有差距,下一步建议在财政扶持资金规模上进一步增加,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在一些项目的安排上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特别是在农村金融支持上,应该支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比如通过小额信贷,来支持合作经济发展,解决生产经营上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

  第四,建议支持和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村经济发展。比如一些大型的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民结合起来形成企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

  第五,注意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类型的合作社,还可以发展流通型和加工型的合作社,这样就形成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竞相发展的局面,加快农村合作经济发展。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8-11-10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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