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8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胡振鹏委员说,关于快递业务专营的范围,这几年的争论很激烈,信件的快递由邮政公司专营,其他的快递业务允许社会上其他的企业经营。由邮政公司专营的信件快递界限在邮政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在曹康泰主任的“说明”中谈到由国务院另外制定实施细则。为了鼓励更多的市场竞争,对社会上的企业进行快递业务的门槛不要设得太高,也就是说邮政公司专营的信件快递“壁垒”不应太高,应鼓励社会上其他企业在快递业务中进行竞争。按“重量+资费”为原则确立门槛似乎不可取。引进竞争机制的作用之一是降低快递邮寄资费,把资费一划定,市场竞争机制就难以形成。我认为,要创造条件与环境,在快递业务中形成竞争机制,鼓励竞争。
裴怀亮委员说,第51条讲到“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这里面规定了六个条件,其中第六个条件讲的是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我认为这个条件简单化了,时限不是主要的,关键是受刑事处罚的原因。建议不要,或改写为对责任上的要求。
王万宾委员说,要明确邮政和快递企业经营业务在法律上的区分。比如第六章讲到经营快递业务的规定,仅作第54条规定的“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是不够的,哪些是邮政企业的业务,哪些是快递企业的业务,应在法律上界定清楚。总之,无论怎么表述,都要体现邮政为民,都要方便公民,方便服务对象。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第51条提到快递业务经营实行许可证,但我建议要进一步规范建立快递市场的准入和批准许可制度,严格制定必要的许可条件和进入市场门槛,门槛不要太低,并对现有社会上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要进行全面整顿。因为如果按照这个门槛要求,现有很多企业是根本达不到要求,同时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人员素质提出要求,并对作业处理场地及快件损失赔偿等作出明确规定。还要在法律规定中,对未经许可经营快递业务,侵犯信件专营权行为设立处罚条款,强化邮政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秩序。
范徐丽泰委员说,第50条第3款解释了什么叫做国内快递业务。既然是定义,为何不在第1款中就说明本条是规范国内快递业务?建议将第3款作为第1款,应该先讲定义,然后讲怎么处理,我认为这样排序在行文上会合理一些。
南振中委员说,草案第52条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时,如属于跨省界经营,应向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53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原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在实践中,有可能出现原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又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只规定“应当向原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容易导致经营快递的企业采取设立分支机构等手段,对第52条相关规定进行规避。建议在第53条中增加防止此类规避的表述,以便与第52条的内容相衔接。
崔雷平(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说,第59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应当对从事教育、技能培训等等,这一条也没必要规定。因为企业有自律的规定,这种要求到处都可以写,所以没必要在法律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