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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政法修订草案总则

——分组审议邮政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之二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1-0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8年10月28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王万宾委员说,建议在总则部分首先阐明什么是邮件、邮政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向人民群众提供什么服务等。要让老百姓看到这部法以后,知道邮政部门可以为自己办点什么事。现在群众不知道快递业务和邮政业务职责上是如何区分的,邮政企业是干什么的?快递企业是干什么的?这一点法律必须作明确规定,要有让老百姓都看得懂的规定。

    吴晓灵委员说,关于草案第2条“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我不知道法律上应该怎么说,现在是政企分开了,邮政业指的就是现在的“中国邮政”,但是这种表述方法并不是唯一性的,如果不表述为唯一性的话,就意味着还可以再出现其他的邮政。如果想确定中国邮政唯一性的话,是不是可以说“邮政业是国家特别许可的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

    严以新委员说,对邮政法修订草案提点具体意见。第3条第3款“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应当逐步实行分业经营”。我认为,我们国家的邮政仅此一家,如果实行分业经营的话,这是内部管理的问题,没有必要由法律规定。刚才有的委员讲到,现在邮政经营不景气,其实这与它的服务有密切关系。记得以前我早上8点前从南京寄封信出去,当天下午4点多就到了上海,到天津也只需要24小时。现在感觉连特快专递都很慢,还不如那时候的一般邮政。

    乌日图委员说,谈几点想法。第一,邮政业务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工作息息相关,普遍服务更是属于基本服务的公共事业,应该特别强调如何提高服务质量的问题。在第1条中就没有看到类似的字眼,只有“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当然这也是一方面,但是作为通讯,首先要讲普及、便利和快捷。刚才有的同志也讲了,我们也都有同感,过去寄一封信很快,但是现在说不准了。建议在第1条中有明确的表述。第1条中讲到的“通讯自由”在第4条中也有规定,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有第4条的规定就足够了,不要两处都提及。第二,邮政企业改革以来,过去一家办邮政企业的局势已经被打破,过去的传统业务和现在的竞争性业务在市场上同时存在。这些年来,国有的邮政企业由于历史包袱和国家经费的不足,所以也在经办一些竞争性的邮政业务,比如快递等。但是很明显,国有企业干不过民营企业,无论服务质量还是效率,都干不过。比如快递业务。财经委的一些委员在讨论该修订草案时,不赞成对邮政企业实施亏损补贴的办法。我觉得这样做也不合适,应该把本法所讲的普遍服务(基本服务)和竞争性服务相分开,普遍服务是属于基本的公益事业,国家就应该对这块业务实施补贴,比如过去老百姓贴一张8分钱的邮票寄的平信、包裹,全体国民都普遍能够承受的、最基本、最需要的邮政服务项目,就应该体现国家扶持,不是说亏损了才有补贴,这部分业务就应该是由国家承担的。第3条中规定“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应当逐步实行分业经营”,建议删除“逐步”,明确规定“普遍服务业务和竞争业务实行分业经营”。当然,经营普遍业务的企业有能力也可以去参与竞争业务,但是业务是一定要分开的,不能混在一起。如果混在一起,即使国家给补贴也没法补,怎么分得清哪块是由于做普遍服务发生的亏损,哪一块是由于竞争以后在市场上造成的亏损?第三,本法还是应该体现鼓励邮政市场的竞争,不应该限制竞争。我隐隐约约感觉这部法是鉴于传统的业务受到了市场的冲击,因此通过设立一些门槛,用财政资金给予一些补贴来保护。实践证明,在任何领域,只有竞争才能改善服务,只有竞争才能提高效率,所以要提倡竞争。

    龚学平委员说,对于邮政法修订草案提一点意见。邮政企业还是改为“邮政”或者“邮政事业”比较好。国际上普遍认为,邮政是指国家举办的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公用事业,联合国产品分类代码国际标准当中,邮政服务和其他寄递服务是并列的,而不是相互隶属的关系。邮政服务是专门指国有邮政企业为老百姓提供的服务。在我国,邮政法也讲了,中国邮政企业就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仅此一家。如果叫邮政企业的话,容易把快递也混在一起。所以,建议在“邮政法”中尽量不用“邮政企业”的概念而用“邮政”“邮政事业”或“邮政服务和其他寄递服务”的表述为好。

  来源: 中国人大网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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