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第11届常委会第5次会议>>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

国企重大事项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0-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王飞、樊曦)国企重大事项除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外,还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此作出规定。

  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券人的权益。

  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法律还对企业改制、与关联方的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四类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出了专门规定。

  来源: 新华网 2008-10-28
责任编辑: 包瓴瓴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