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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未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列为强制险种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0-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隋笑飞、张景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消防法,未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列为强制险种。

  消防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对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做了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赞成这一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对鼓励、引导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问题,可以不在法律中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反复研究,建议不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列为强制险种。

  因此,修订后的消防法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来源: 新华网 2008-10-28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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