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10月23日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这标志着立法机关启动了对实施13年的国家赔偿法的修正程序。
本次修法的思路和重点是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作修改情况的报告时坦言:“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分清体制机制问题和工作执行问题,针对法律实施中最突出、最急需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同时注意稳步推进,不求一步到位。”
●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现行法律:无。
修正案草案: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修改理由: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实践中,不少赔偿请求人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考虑到现实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情况复杂,法律难以对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解释。
●保障赔偿费用支付
现行法律:无。
修正案草案: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修改理由:赔偿费用支付的现行做法是,在赔偿责任确定后,由赔偿义务机关先向赔偿请求人垫付赔偿金,然后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销赔偿费用。但是这一做法在实施中存在以下问题:一些县、市由于财政困难,多年来一直没有设置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用于国家赔偿的费用难以保障。近年来推进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细化部门预算,一些地方的国家机关已经没有先行垫付的资金,失去了先行垫付的条件。有的地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先处理责任人并追偿以后,才能向财政申请核拨,财政部门仅核拨追偿后的差额部分。各地普遍要求完善现行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畅通赔偿请求渠道
现行法律: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
修正案草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者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修改理由: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申请人向上一级机关申诉又往往行不通。为此一些人大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建议,明确规定对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
●完善办理程序保障请求人及时获赔
现行法律:对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仅作了原则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修正案草案:
1.赔偿请求人递交申请书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2.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3.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
4.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修改理由: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期限要求、办理程序,应当增加赔偿义务机关、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赔偿请求的程序性规定,促进有关机关依法公正处理赔偿请求,保障和便利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
●明确双方举证义务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如何举证问题。
修正案草案: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中对举证义务分别作出了规定: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被请求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修改理由: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刑事赔偿案件应如何举证没有作出规定。在一些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各执一词,如没有关于举证的规定,法院难以认定。特别是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因赔偿请求人无法举证,这种情况下应当明确由监管机关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