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隋笑飞、杨维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26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报告时说,2003年1月至2008年8月,各级检察机关共对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7104件;检察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审结案件8948件,其中改判3833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812件。
曹建明在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时介绍,裁判公正是司法公正最重要的体现,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把监督刑事裁判放在重要位置,注重运用抗诉手段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防止冤及无辜、放纵犯罪、罚不当罪。2003年以来提出抗诉的案件中,采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抗诉请求1711件。
曹建明说,全国检察机关坚持把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以及因徇私枉法和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案件作为监督重点,对重大、复杂抗诉案件,要求检察长、副检察长带头办理,上级检察院实行挂牌督办。一些地方设立办理抗诉案件的专门机构或者办案组,推动抗诉工作深入开展。在提出抗诉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从原判无罪改判为有罪的547人,从有罪改判为无罪的70人,改变原判刑罚的4258人。
曹建明指出,几年来,刑事抗诉质量不断提高,2007年撤回抗诉率比2003年下降8个百分点,法院采纳抗诉意见率上升1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