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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改国家赔偿法保障请求人及时获赔完善办理程序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0-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杨维汉、张景勇)针对现行的国家赔偿程序比较原则,缺乏明确的期限要求办理程序及方式,缺乏可操作性,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保障和便利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的程序性规定,并对协商程序作出规定。

  修正案草案规定,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介绍,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获赔权益,修正案草案规定了协商程序。“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来源: 新华网 2008年10月23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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