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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0-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光明日报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袁祥)国家赔偿法实施13年来首次作出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开始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规定: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现行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在民事侵权赔偿中,可以请求赔偿财产损失,

  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一些人大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实践中,不少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据此,草案明确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作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表示:“考虑到现实中这类情况非常复杂,法律难以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应用的解释。”

  据悉,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了一批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案件,一批当事人依法获得了国家赔偿。与此同时,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赔偿请求人及时有效地获得国家赔偿。近年来,各有关方面提出对国家赔偿法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到目前,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053人次提出了61件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和14件建议。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这次修改国家赔偿法采用修正案的方式,针对法律实施中最突出、最急需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草案以完善赔偿程序、畅通赔偿渠道为重点,兼顾其他问题。对于赔偿范围等一时难以达成共识的问题,草案暂未列入。

  为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修正案草案对确认程序作如下修改: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者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草案增加了保障和便利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的程序性规定,明确了双方举证义务,细化了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的程序,并对保障赔偿费用支付作出明确规定。此外,草案还对侵犯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作了适当调整。

  来源: 光明日报2008-10-24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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