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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设备融资租赁成本有望降低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0-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3日讯 记者郭晓宇今天下午,国务院关于批准《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和《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的议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该公约和议定书一旦获得批准,我国航空公司航空器设备融资租赁成本有望降低。

  受国务院委托,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李家祥在作议案的说明时介绍说,已于2006年3月1日生效的公约和议定书是关于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的国际法律文件,旨在规范民用航空器设备的融资租赁交易。

  公约规定,移动设备主要包括航空器设备、铁路车辆以及空间资产等种类。公约并不直接适用于某类移动设备的交易,必须与该类移动设备的议定书结合起来才能生效适用。某类移动设备的议定书可以根据所适用的移动设备的交易特点补充、修订公约,议定书对公约的内容、适用范围及生效起决定作用。

  公约和议定书的主要内容是:在航空器设备上享有特定经济利益的权利人,可将其在航空器上的利益在公约和议定书规定的国际登记处登记。根据公约和议定书的规定,该登记利益可以获得国际承认,在债务人的债务中具有优先权。一旦债务人违约,权利人可以采取公约和议定书规定的占有或处置航空器等救济方式使其利益得到迅速、及时的救济。

  李家祥指出,批准公约和议定书,有利于降低我国航空公司航空器设备融资租赁成本,有利于融资渠道多样化,有利于推动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

  在公约和议定书规定的基本制度中,除了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外,缔约国可对部分选择性规则声明适用或者不适用。李家祥表示,建议我国批准公约和议定书时,对其部分选择性规则作出相关声明。

  经分别征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公约和议定书暂不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来源: 法制日报2008-10-24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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