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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改国家赔偿法畅通赔偿请求渠道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0-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杨维汉、张景勇)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为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打通了赔偿请求渠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介绍,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申请人向上一级机关申诉又往往行不通。

  经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共同研究,李适时介绍了修正案草案设计的赔偿请求途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者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来源: 新华网 2008年10月23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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