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第11届常委会第5次会议>>相关专题>>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

国家赔偿法修正:保障赔偿费用支付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0-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杨维汉、樊曦)针对现行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赔偿费用的支付作出具体规定的状况,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保障赔偿费用支付的条款。

  据记者了解,赔偿费用支付的现行做法是,在赔偿责任确定后,由赔偿义务机关先向赔偿请求人垫付赔偿金,然后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销赔偿费用。但是这一做法在实施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些县、市由于财政困难,多年来一直没有设置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用于国家赔偿的费用难以保障。

  ——近年来推进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细化部门预算,一些地方的国家机关已经没有先行垫付的资金,失去了先行垫付的条件。

  ——有的地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先处理责任人并追偿以后,才能向财政申请核拨,财政部门仅核拨追偿后的差额部分。

  各地普遍要求完善现行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另外,修正案草案还对侵犯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的赔偿项目作了适当调整。

  来源: 新华网 2008年10月23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