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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体会议上提出

建议审议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0-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3日讯 记者杨傲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今天下午听取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制定本法很有必要。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时,提出三条主要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为避免在理解上产生歧义,建议在第二条中只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即在本法“总则”中明确,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同时,为与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对金融企业的特别规定相衔接,建议在“附则”中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研究,建议在“国家出资企业”一章中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中规定修改为: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向其委派参加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法律委员会对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来源: 法制日报2008-10-24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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