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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改邮政法拟确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0-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 樊曦杨维汉)中国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开始审议邮政法修订草案。根据修订草案,中国将建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严格快递业务市场准入。

  修订草案增加了“经营快递业务的规定”一章,明确规定:“国家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早在2005年8月,中国国务院通过《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启动邮政体制改革时即提出“对快递等邮政业务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根据修订草案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了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的程序。企业根据经营地域范围不同,可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或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邮政市场竞争日益加剧,邮政业发展和政府监管面临新的形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表示,根据政企合一体制制定的现行邮政法,已经明显不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表现之一在于适用范围较窄,无法据此对快递市场进行监管。

  现行邮政法自1987年1月1日开始施行。自2002年来,相关部门开始着手对其修改。

  考虑到一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已经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实际情况,为了既保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的统一适用,又避免给这些企业增加新的负担,修订草案做了相应的衔接性规定,允许在修订的邮政法施行前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凭批准或备案的有效文件以及营业执照,到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备受快递企业关注的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也在修订草案中得到了明确规定。草案指出,包括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并明确规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企业。

  来源: 新华网 2008年10月23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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