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七附加议定书
(中译本)
根据1964年7月10日在维也纳签订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万国邮政联盟各成员国政府全权代表在布加勒斯特大会上通过了对本组织法的下列修改,待批准后生效。
第一条
(修改后的序言)
为通过邮政业务的有效运作来发展各国人民之间的联系,并为促进在文化、社会和经济领域内实现国际合作之崇高目的,各缔约国政府的全权代表通过了本组织法,待批准后生效。
邮联的使命是通过以下途径,促进优质、高效、方便的邮政普遍服务可持续发展,以便利全球所有公民的通信:
(一)在由相互连接的网络组成的一个邮政领域内,保证邮件的自由流通;
(二)鼓励采用公平一致的标准及使用技术;
(三)保证相关各方的合作和互动;
(四)促进有效的技术合作;
(五)保证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
第二条
(增加的第1bis条)
定义
在万国邮政联盟法规中,下列词汇定义为:
(一)邮政业务:指所有的邮政服务,其范围由邮联各机构规定。这些服务的主要义务是通过对邮件的收寄、分拣、运输和投递来实现成员国某些社会和经济目标。
(二)成员国:满足组织法第二条所述条件的国家。
(三)一个邮政领域(单一和同一个邮政领域):万国邮联法规的缔约国有义务根据对等原则,保证函件互换遵循转运自由原则,并像对待本国邮件那样一视同仁地处理来自其他国土的并由本国经转的邮件。
(四)转运自由:经转邮政应遵循的原则,即以处理国内邮件同样的方式运输其他邮政交由其经转的邮件。
(五)函件:公约中所规定的函件。
(六)国际邮政业务:法规所规定的邮政作业或服务;这些邮政作业或服务的总体。
第三条
(修改后的第二十二条)
邮联的法规
(一)邮联组织法是邮联的基本法规。它列有邮联的组织条例,不得对其提出保留。
(二)总规则列有确保实施组织法和进行邮联工作的各项规定。它对各成员国均有约束力,不得对其提出保留。
(三)《万国邮政公约》、《函件细则》和《邮政包裹细则》列有适用于国际邮政业务的共同规则以及关于函件业务和邮政包裹业务的各项规定。这些法规对各成员国均有约束力。
(四)邮联的各项协定及其细则,对参加这些协定的各成员国之间办理的除函件和邮政包裹以外的其它各项业务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仅对参加国有约束力。
(五)细则包括为执行公约和各项协定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由经营理事会根据大会所作的决定来制定。
(六)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列各项邮联法规后附的最后议定书,列有对这些法规的保留。
第四条
(修改后的第三十条)
组织法的修改
(一)向大会提出的有关本组织法的提案,必须经由至少三分之二有表决权的邮联成员国同意,才能通过。
(二)由大会通过的各项修改构成一项附加议定书,除大会有相反的决定外,这些修改应与同届大会重订的各项法规同时生效。这些修改应由各成员国尽快批准,其批准书按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
(修改后的第三十一条)
总规则、公约、各项协定的修改
(一)总规则、公约和各项协定规定各自有关提案的获准条件。
(二)公约和各项协定应同时生效并具有相同有效期。上届大会的各项有关法规,应从本届大会所规定的各项法规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六条
参加附加议定书和邮联其它法规
(一)未签署本附加议定书的邮联成员国,可以随时参加本附加议定书。
(二)原为邮联法规缔约国、但未签署经本届大会重订的这些法规的各成员国,应尽快参加这些法规。
(三)在第一、二两款所指情况下参加各项法规的证书,应送交国际局总局长,由其正式通知各成员国政府。
第七条
《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七附加议定书》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本附加议定书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无限期有效。
各成员国政府全权代表制订了本附加议定书,其各项条款与列入组织法的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和合法性,本附加议定书一份正本经各成员国政府全权代表签署,并交由国际局总局长存档,以资信守。副本由万国邮政联盟国际局送交各缔约国一份。
2004年10月5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