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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显明:应在立法中还儿童“玩的权利”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9-1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8月29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审议时说,昨天李建国副委员长所作的关于检查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很精彩。这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以来进行的第一次执法检查,我认为这次执法检查和执法检查报告开了一个好头。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四大权力,至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要形成了,立法权行使的成就斐然。我认为要进入常态化的另一项权力应是监督权。而执法检查,就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方式。

    他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实施中有两大难题:一是这部法的执法主体是多元的,不止一个执法部门。二是这部法虽经过一次大幅度修改但操作性仍不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我对它实施的评价是与报告所分析的完全相同,即总体情况良好。如果在世界范围内评价的话,我们这部法的立法水平与实施水平,并不逊于其他中等以上发达国家。昨天报告得出的结论是实事求是的。这个报告精彩的另一个标志,就是把这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一系列对策都说清楚了,提出了大量有针对性的建议。所以,我对这个报告给予充分的肯定。

    他认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了儿童有“玩的权利”,且是儿童特有的基本权利,而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这一点上有欠缺,没有把它当作一项权利来写。我想,一个人要想成为一个创新型的人才,他必须先有创新的思维,而这个思维,开始于儿童时期的玩的过程,儿童玩的经历就是儿童创新能力的形成过程,如果儿童没有这样一个权利,要把中国发展成为一个创新型的国家,恐怕还有一些困难。玩的权利入法是未来修改法律的问题,这是立法的问题不是执法的问题。

  来源: 中国人大网2008年9月8日
责任编辑: 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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