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6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王万宾委员说,保险法修订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非常必要,保险法草案修订以后,对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郑功成委员说,修订保险法十分必要。我国的保险业发展非常快,自上世纪80年代初恢复保险业务以来到现在已经有20多年了。现在的保险业务已经遍布城乡,年收保费数以千亿元计,保险机构的资产以万亿元计。同时,保险市场不规范的行为很多,而我国加入WTO的一些承诺也需要兑现,因此,对保险法进行修订非常必要。我看了一下保险法修订草案,应该说这次有较大的修改,而且有多个地方是实质性的修改。从原来的158条到现在的194条,不仅内容增加了,规定内容也更完整了一些。如保险组织开工形式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制,允许相互制、合作制;再如删除了对保险业、金融、证券混业经营的禁止性条款,这应该说是符合整个保险业发展趋势的。还有对再保险的境外分保限制取消了,这是服从WTO的规则。这些实质性的修改,是符合保险业发展规律的。因此,这个修订草案是对现行保险法一个很大程度的完善。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这几年保险业发展得非常迅速,保险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发展的势头也非常好。保险业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中也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成绩显著。根据保险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保险法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的。我认为,总的来说,保险法修订案内容比较丰富,操作性很强,确确实实有利于解决保险业中存在的问题,使保险业更加健康发展。
管国芳委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当事人的权利,完善了保险行业的基本制度和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对被保险人的保护以及打击保险的违法行为。对保险法的修订,我表示赞成。在修订草案通过以后,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该法案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保险意识和对法律的认识。
吕薇委员说,修改保险法很有必要。因为近些年保险业发展很快,越来越深入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比如说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老百姓确实从这些险种中获得了实惠。但目前,社会上对一些商业保险,特别是一些长期的商业保险有不信任感。因此,加强对保险业的规范和监管,不仅可以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陈佳贵委员说,新修订的保险法草案做了很多非常必要的修改,我原则上表示同意。财经委提了四条补充意见,这四条意见都是很有道理的,希望在以后的修改当中能够把这四条意见充分反映到保险法修订草案当中。另外,对于扩大保险业务范围的观点我也赞同,
汪光焘委员说,我赞成对保险法的修改,这部法是1995年颁发的,尽管2002年作过部分修改,主要条款是立足当时背景,现在应该按照新情况适时进行修改,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的。
温孚江委员说,从1995年保险法出台到现在已经十几年了,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的。保险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行业,因此在立法上、执行上,以及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操作上都存在一些难点、疑点。这部法专业性很强,我不对具体内容提建议,我希望下一步除了做好立法调研之外,希望将这部法在网上等大众媒体上对社会公布,请全国有关人士对这部法的修正提出意见和建议。
马福海委员说,保险法修订草案加大了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力度,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进一步完善了保险行业的基本制度和法律责任。为了适应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修订保险法非常必要。
唐世礼委员说,保险法是1995年公布的,这些年来我国的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保险业的外部环境也随之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方面,保险活动逐步深入到社会的各领域、各层面。另一方面,保险业发展的空间还是非常大的,为规范保险业健康发展,促进金融系统的完善,有必要对现行的保险法进行修改。听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的说明后,我赞成加强对保险行业自律的要求和规范,赞成加强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措施,赞成加重对保险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
宋法棠委员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对保险法进行进一步修订是非常必要的。现在的草案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有关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我基本上同意。
辜胜阻委员说,我曾经到保监会调研,也跟有关专家进行了沟通,修订好这部法,要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第一,法律修订的系统性和前瞻性并重。刚才有委员和代表们讲到了,这部法律是1995年制定的,2002年只是做了一个过渡性的修改,当时提出了可修可不修的不修,这个法律在2002年的修订是不系统的,主要是针对我国加入WTO的过渡性的修改。这次是系统性的修改,要借鉴外国保险法的经验,还有就是吸收现在的经验,还要反映社会发展的需要。比如刚才有人提到的巨灾保险。从国际情况来看,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保险赔付额在巨灾的风险中承担着30%-40%的比例,而我们国家保险赔付额占灾害直接损失的1%左右。这次修订保险法保监会没有提出来,但是财经委提出来要有一个巨灾保险的问题。所以我觉得要用保险的方式来化解巨灾的风险,确实应该在保险法中有所体现,应该系统地考虑来修订这部法律,因为现在跟2002年的情况不一样。另外也要考虑前瞻性,比如说为综合性经营留下法律的空间,很有必要。现在保险公司已经成为股市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刚才保监会也做了解释,它有一个规定,不得超过10%。我们现在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但实际上,从保险、银行、证券发展的规律来看,将来会出现综合性的混业经营。我们讲前瞻性,就是要为后来保险业的发展留出一定的空间。第二,明确保险当事人的权责和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并重。刚才有委员提出确立近因的原则,我同意写入这一原则。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原因,也有间接的原因。很多专家学者都觉得近因原则应该写进保险法,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大家也都说得很多,这次媒体比较关注的是一个不可抗拒的条文。第18条,“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是对被保险人的保护,第15条加了第3款,“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加进这一款,专家们认为这给合同成立和生效期间留下了一个空间,对被保险人是不利的。总之,我们要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现在保险公司也觉得,应该是双向的,应该是所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加以保护,保险法的修订要针对当前的现实。目前在整个保险市场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一个是强势、一个是弱势,刚才讲到保险合同的规定,有的要特别提示的只用很小的字标出来,在国外都应该用很大的字标出来的,推销保险的人把好处夸大,把应该注意的问题淡化,所以市场上确实要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加以保护,这主要是因为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第三,推进保险业市场化和防控保险市场风险并重。这次修改在保险业市场化方面,适应了新的要求,比如说业务范围的拓展,还有保险资金应用范围的拓展,这是保险业市场化的两个重要的方向,但是同时也要防控保险市场的风险。现在保险资金的营运总规模已经达到了2.7万亿,占GDP的11%左右,保险资金的运用还是很大的。随着业务范围的突破,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防控保险市场的风险也显得尤为重要,所以这次修订在防控风险方面也有很多措施。大家可以回忆,海南房地产发展比较兴旺的时候,很多保险资金炒海南房地产,造成很多资金成了呆坏帐,收不回来,这是经验教训。要看到我们的股市和房市是不完善的,是不能跟国外相提并论,市场风险很大,所以在立法过程中要特别高度关注市场风险。第四,资金的融通和资金的保值增值并重。为什么这次修订对资金的使用范围有一定的拓展?如果保险融通大量资金,但是这个资金不能保值增值,保险就没有吸引力。我们现在可以看到一种趋势,我们的股市低迷了以后,老百姓对保险就很关注,所以保险和股市、楼市是互为消长的关系,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也是非常重要的,这次拓宽范围也是为了保值增值。第五,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并重。这次法律的修订提出建立退出机制,非常好。市场准入方面,对公司的涉密和高管人员有严格的规定,另外监管部门对退出机制也要高度重视,这次修改有专门这方面的条款。第六,行业外部监管和内部自律并重。行业外部的监管,保监会的行业监管写了很多,对保险市场的行为,对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监管,另外还有对人的监管,从业者如果违法违规,要取消任职资格、实行市场禁入的规定,都是非常好的。还有内部自律,这次专门提出保险行业协会,还有对中介机构的管理等等,政府的监管、社会的监管、中介机构的监管以及保险行业的自律,形成完备的监管和自律的体系。总之,这次保险法的修订和上一次的修改是很不一样的,是比较全面和系统的。我们既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又要把我们自己的经验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保险市场是整个金融市场的一部分,我们对金融风险、保险风险要高度重视,在立法过程当中应当特别关注风险防控。
吴亮星(全国人大代表)说,在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保险所起的作用相当重要,除了有力补充政府在特殊情况下给人民、企业、各种机构提供的特殊保障作用以外,正常的、大量的、主要的保障是来自于保险业,这在市场经济中起到相当大的主导作用。所以,管好、办好保险业对于保障社会各方面的持续发展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我认为现在这个时期,如果能把保险业管好、办好,对我国的改革开放会起到关键性的保障作用。修订保险法,使它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意义是非常重要的,这一点我也同意刚才各位委员说的,我们应该通过修改保险法使之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李沛霖(全国人大代表)说,保险法的修订是非常适时的,昨天吴定富同志的说明把修改的情况都介绍了,对于这些修订的内容,我个人理解,有三点非常重要:第一,修订适应了时代的变化,回应了现在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以及如何去解决这些问题。第二,是对2002年第一次修订的补充,也对保险法从法理上做了更完善的安排。因为在2002年的修订,只是对保险业法方面的修改比较多,对保险合同法这方面基本没有什么变动,所以这次的修订着重在保险合同方面作了更好的规范。正如昨天吴主席解释说明的第一点已经明确的讲清楚了对当事人的权益如何保障,尤其是如何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这些都是非常正确的,也是大家非常乐见的。在澳门,有时候我们开玩笑,假如你想一个人破产,你就建议他开电影院,因为澳门的电影院只剩下两家了,其他的都结业了,现在大家都有了VCD、DVD,还有网上看电影,另外还有盗版,电影院根本就没有生意,只有大片才有人去看,所以肯定是亏本的。另外,你想一个人断六亲,你就建议他去做保险,人家看见你是保险公司的,即使亲人,一见到你也会马上掉头走,因为从事这个行业的人有时候就会主动去推销,在推销的过程中就肯定会多说好的东西,到时候假如真的出事的话,这也不赔,那也不赔,和原来想让人家买保险的时候说的话完全不一样了,这对被保险人来说确实没有什么好的保障。对于规范保险业,尤其是保险合同,更多地维护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确实非常需要规范保险法,所以我认为这次尤其是在保险合同方面作了更好的调整,这一点非常好。第三,这也是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好做法。在吸收外国的一些成功经验、避免出现他们存在的问题方面,也都注意到了,所以是非常好的。
王英伟(全国人大代表)说,这次保险法的修订草案可以说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这次修订草案中有四个重点,一是扩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二是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三是增强监管手段;四是完善保险合同的规范,这几方面在草案中都有所涉及,而且有些修订还是及时的,我表示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