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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拟完善对保险中介的管理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8-2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记者吴晶晶、毛晓梅)随着保险市场发展,我国出现了一些新型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如保险公估机构等,需要予以法律规范。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5日开始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对保险中介的管理。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对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说,现行保险法对保险中介的规定比较简略,无论在主体上还是行为规范上都存在一些空白。

  据介绍,修订草案明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保险代理的重要组成形式,以解决兼业代理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明确保险公估机构为保险中介机构,并对其业务范围的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经营规则等作了规定;考虑到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特点,修订草案删去了现行保险法中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领取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规定,仅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资格证书;个人保险代理人合法的经营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来源: 新华网 2008-08-25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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