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6月24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代表柳树林审议时说,听了回良玉同志关于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报告,感到报告非常全面、实事求是,我非常赞成。
他说,在党中央的英明领导和正确部署下,全国上下同心,共同努力,前一时期的抗震救灾工作取得了重大阶段性胜利。应该说,此次抗震救灾一定程度上检验了我国政府危机管理水平,也充分体现了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在紧急处置能力上的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应该说在这方面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好评。
下面,我想就灾后恢复重建问题提几点建议。
第一,重建工作应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关于过渡性临时安置工作,应针对不同的对象、不同的地区设定不同的标准。今天来的路上,有一位代表对我讲,他来自地震灾区,活动板房在他那里就不可能建,因为找不到一块平整的宅基地,到处都是山地、山坡,所以把这部分钱发到灾民手里可能更现实。这次过渡性安置中,有数十万套活动板房用于临时安置,过渡期限是三到五年,这样的话,将会造成极大的浪费和新的污染。因为活动板房的生产也需要消耗大量的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建议对这个问题要加以整体规划。我们在这方面的生产能力和设计能力已经完全达标了,完全可以把活动板房作为一个半永久性和永久性的房子进行规划。比如,对于学校、医院、政府的办公场所,就可以作为半永久性建筑进行规划,临时过渡的、急需的,可以用帐篷来代替,不要造成为了救灾形成二次投资浪费,或者带来新的污染。要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提高使用年限,减少二次污染。
第二,对于地震灾区目前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或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未采取设防措施的,政府应尽快出台对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制定抗震性能和安全性能鉴定的管理条例。防震减灾法第3章第20条有关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条款中有这样的阐述,即“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但是,就这样一条关系国计民生的条款,到底由哪一个部门来组织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的监督检查。同时,对违法行为查处方面也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目前防震减灾法中,只赋予地震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而没有授权其相应的行政许可权,致使监督管理和执法活动难以有效落实。由于这样一条内容的缺失,就造成了一个无执法主体的条款。因此,建议在重建工作中尽快明确责任主体负责监管。
第三,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要强制性地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设施提高一个抗震设防的等级,同时也可在地震预防应急预案中将学校、体育场馆等规划为避难场所,这样,今后一旦灾难发生,既可以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避免群死群伤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在灾后可以作为临时避难场所,使有限的投资得到最大的回报,不需要另外建立避难场所。针对重建工作中,农民自建房、城中村、城乡结合区域的建设项目,在我国一直是一个软肋,是监管的空白区。这些区域问题比较多,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擅自加层、房屋不搞抗震设防、道路不符合消防要求、水电不符合使用要求等等,安全隐患比较多。所以,在重建过程中,一定要建议有关部门组织相关的专家进行全面技术检测,宣传抗震设防的重要性,指导农民尤其在自建房过程中增加抗震设防的措施,全面提高抗震设防的意识。
第四,多渠道鼓励民间私人资本、国际社会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有很多模式可以综合利用。例如对公路、供水、发电、水电站、水利等大型项目,可以采用国际上比较成熟的BOT项目,既解决了资金问题,同时也能为我国引进一些新的、先进的技术和项目管理。政府同时也可以出台一些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多渠道地鼓励民间资本、国际资本参与灾后重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