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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伟程:做好法律服务 为灾区群众提供法律支持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9-0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2008624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代表杨伟程说,我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上午听取了回良玉副总理代表政府所做的报告,回良玉副总理是带着感情来做这个报告的,报告作得非常好。目前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工作的重点已转到灾后恢复重建阶段。搞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既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灾区人民的热切期盼。

  他说,灾后重建事关灾区经济发展和灾区人民的切身利益,在灾后重建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防止脱离实际。这次地震灾害使灾区一些城市和农村面目全非,房屋、基础设施和产业损失严重。重建中要对城市建设、产业布局、人口布局、社会事业的发展等方面进行重新的规划和定位。规划要符合经济发展实际和承受能力,做到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内容全面、具有可操作性。规划一经制定,就要严格执行,努力抓好贯彻落实,绝不能随意变更。

  二是防止违背群众意愿,独断专行。灾区重建规划和实施,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反映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充分集中民智。加强干部教育,严格干部问责和强化干部监督,加强群众监督,防止灾后重建出现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

  三是防止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灾后的重建量大,涉及的建设资金多,必须加强管理监督,杜绝挤占、挪用、截留、贪污建设资金的违法行为,确保资金的安全。对报告当中提到的在地震当中严重损坏的医院和学校,如果调查评估中发现有工程质量,有重大责任问题,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他说,要重视恢复重建工作中的法律问题。为了对地震后恢复重建进行规范,国务院已经制定并公布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遵循的原则,并对地震灾区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地震灾害调查评估、重建规划、恢复重建的实施、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对实施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作了明确规定。有关地方和部门一定要贯彻好这个条例,依法推进恢复重建工作。

  他建议:

  一要做好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法律服务工作。对地震灾后可能涉及的刑事、民事、行政方面的法律问题,例如政府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估、房地产涉及的风险及按揭贷款等纠纷、保险赔付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孤儿的救助,收养和扶养、失踪人员的财产处置、企业破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以及经济往来涉及的各种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房屋倒塌致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民间捐款管理、使用及诉讼程序等方面,都可能出现一些新的法律问题,要组织专门的力量,认真研究灾后重建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提出做好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法律服务工作的对策和建议。必要时,可以针对灾后重建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出台相关的司法政策和指导意见,以维护法制的统一,解决实际问题。

  二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化解矛盾,减少纠纷。要加强对受灾群众的指导,引导当事人选择合法有效途径和方式解决争议。做好与抗震救灾有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增强群众法制观念,促进灾后重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要为灾区群众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灾区群众获得的帮助不仅仅是物质上的,还应当获得专业的法律援助。有关部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应该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积极做好灾区法律服务工作,建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为灾区群众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为灾后重建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8年9月9日
责任编辑: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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