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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救助转向法律救助 依法指导抗震救灾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8-1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2008624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认为,这次灾害,对我们有五个考验和检验。

  他说,检验的第一个内容是我们的执政理念。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在这次抗震救灾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我们经济生活、政治活动、法律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什么,在这里都得到了答案。一切政治活动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人的利益,这就是以人为本,一切经济生活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人的利益的最大化,一切法律活动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人的正当利益的实现。这次抗震救灾,使我们坚信执政理念的正确性。

  第二是对我们制度的一次检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在抗震救灾中得到了完全的体现,我们在最短的时间内能够统一认识,在最短的时间内能够协调各方的力量——党政军民社,我们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这就是这个制度的优越性。

  第三是检验了我们的各种能力,对于执政党来说是执政能力,对政府来说是对人民意志的执行力,从法律上来说,是检验我们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这三种能力都得到了检验。

  第四,这次抗震救灾对于我们的民族素质和民族精神是一次检验。抗震救灾中,我们民族所表现出来的空前的团结,说明它使我们民族心灵得到了重塑,民族道德得到了升华。

  第五,是对我们改革开放三十年历史成就的检验。三十年来,当总结我们所取得的巨大的成绩的时候,光说经济是不够的,光说GDP是不足的,其实历史性的进步是通过这次抗震救灾我们所收获的民族精神。这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最伟大的成绩之一。

  徐显明委员说,现在抗震救灾已经进入第二个阶段,就是重建阶段。抗灾与救助可分为几个阶段,从生命的救助进入到行政的救助,再进入到社会的救助,而最后这个阶段我想一定是法律的救助。所以,怎么样把它转为法律救助这个阶段,更加突出地运用法律的方式,包括刚才有的委员谈到的进行制度的建设,在观念上需要从对事的注重,转向对制度的注重,一定要避免“重事轻制”的现象。这次抗震救灾当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全方位的,甚至可以说是“体系性”的。

  他说,第一个层面是宪法层面,但是在这个层面上我们思考的并不多。宪法关系中包括中央责任和地方责任的关系问题,包括各种公共权力的既一致又分工的问题,及如何统一调动使用问题,还包括灾民的基本权及其他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等问题。像这三大关系都应由宪法调整。其次,行政法制涉及问题可能更多,常委会四月份听取政府抗击低温冰雪灾害工作专项报告时,我注意到了那个报告当中提到了突发事件应对法,但这次报告对这个法是如何执行的,未能着笔。但我想这个法应当是本次抗震救灾工作的最基本的遵循。因为目前还没有比它位阶更高的法。救助体制,是行政法的问题。中国的体制我想一定是以行政为主导的,这是中国国情决定的。行政主导、市场参与、社会补充、个人努力四者结合才可能是符合中国特色的救助和重建体制。

  他介绍说,美国的新奥尔良市在被洪水毁灭后,投入的重建资金达600亿美元,其比例也是以财政投入为主。日本灾难发生以后,所采取的措施也是以行政法和社会法为基本遵循的。它实行的体制也基本上是一个行政主导体系,这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中心问题。第三类法律关系中,大量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它都涉及到每一个人,比如财产问题、所有权的问题、债权的问题、物权的问题、继承、扶养等等问题。第四类是社会法的问题。在这类上我们的制度最薄弱,社会法当中涉及到的第一种权利就是人的生存权。其他的有与社会帮助、健康、教育、住房及发展等方面的权利。第五类是刑事法律关系,包括的刑法维持秩序和打击在灾害中的犯罪、保证救灾款物的正当分配与使用等。

  从救助的道德意义转向法律意义。道德救助是无限度的,但法律救助是有限度的,法律的特点只以保证每个人“应当的”和“合理的”的利益为界限,要防止不正当要求和利益的攀升。政府帮助因为具有财政性,而财政问题说到底还是“法律问题”,所以“正当性”是底线。

  最后,徐显明委员建议,国务院组织的重建专家组中,增加法律方面的专家。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8年8月15日
责任编辑: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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