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6月26日上午对消防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相比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消防法修订草案的初次审议,这次修改完善主要表现在关于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审核规定、消防产品的生产使用、农村消防工作、火灾责任险和公安消防的职责五个方面。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备案抽查与送审相结合
原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二款将现行消防法关于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由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规定,改为由有关中介机构审核,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抽查。初次审议后经综合有关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意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为:一是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审查,并将审查后的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二是对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原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对消防产品实行公告管理、出厂批次检验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根据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的建议,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消防产品质量事关公共安全,应当加强监管,建议按照实践中对产品质量监管的有效、可行做法,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对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依照规定经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同时将修订草案第八条关于“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等规定,修改为适用于“城乡”。
火灾公众责任险
原修订草案关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规定,是大家关注的焦点。按照原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企业提出,目前火灾公众责任险属于资源投保的商业保险,是否从法律上强制要求上述单位都投保,尚需研究。据此,考虑到实行强制保险涉及投保人范围、赔偿限额、保险费率等复杂问题,建议将范围限定在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具体修改为:“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公安消防队的职责
原修订草案规定,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有些地方和部门提出,结合此次抗震救灾斗争看,公安消防队实际承担的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超过了火灾扑救的任务量,对公安消防队承担的这一经常性重要任务,应当单列一条作出明确规定。据此,建议将上述规定单列一条,修改为“公安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