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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修订草案:公众聚集场所应参加火灾公众责任险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6-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张晓松、陈菲)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继续审议的消防法修订草案提出,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以及保监会研究认为,通过保险机制分担风险,有利于解决火灾损失赔偿等问题。但考虑到实行强制保险涉及投保人范围、赔偿限额、保险费率等复杂问题,需要慎重研究、逐步推行。建议将范围限定在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

  至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不同于公众聚集场所,这些企业内的职工因火灾受到伤害的赔偿,可以通过工伤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中的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予以解决。

  消防法修订草案提出,对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

  草案还提出,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依照规定经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来源: 新华网 2008年6月24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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