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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法加强和规范人大监督工作

康耀红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3-1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监督法是在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有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它很好地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较好地解决了现阶段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趋于完整、充分,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效和规范地行使监督职权,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一、 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学好学透监督法,明确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基本要求

监督法自1986年开始酝酿,到2006年8月出台,我省人大常委会对立法过程十分关注,也曾提出过一些意见和建议。监督法颁布后,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就贯彻实施该法向全省各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机关各部门发出通知、作出部署,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省直机关干部认真学习监督法,旗帜鲜明地拥护监督法,还举行了报告会,邀请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杨景宇向省直机关处级以上干部作贯彻监督法学习辅导报告。为了配合这部法律的实施,常委会还组织力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报道,我省各主流新闻媒体加大监督法知识宣传力度,机关刊物《海南人大》、海南人大网站分别开辟专栏,交流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学习贯彻监督法、做好监督工作的好做法和学习心得体会,为推动和保障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在学习中,我们注重联系实际针对人大工作者中存在的一些不同看法和工作中有待探索的问题,在原原本本地学习法律中,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探讨,加以统一。如,一些同志一度认为监督法没有写入述职评议和个案监督这两种监督形式的监督手段有些可惜,担心人大监督的力度会因此而减弱。在学习和培训中,我们首先自己学懂弄通,然后引导全体人大工作者这样来看待这个问题:一方面,这两种监督手段的确存在缺陷,容易发生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问题,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出现不和谐因素;另一方面,监督法规定的监督形式完全可以达到这两种监督手段的监督效果,同时又可避免某些弊端。如,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同样可以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和“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同时将述职评议直接对“人”监督转变为直接对“事”监督,将个案监督转变为对司法工作中的基础性、共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监督,更符合人大监督的性质和规律。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讲,人大监督是党的工作的一部分,监督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在监督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要把思想统一到监督法上来,与监督法立法精神不一致的话不说,监督法没有纳入的监督形式不用。经学习,在这个问题上基本统一了思想。通过深入学习我们感到,监督法明确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原则和主要形式,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作出了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既规范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也是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有力保障。我们应当下功夫把七种法定监督形式琢磨透、用好用足,这样人大监督工作就一定能得到加强。

在学习中我们认识到,不能只就贯彻监督法谈贯彻监督法,要把贯彻实施监督法上升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全局高度去思考、去筹划、去运作。要将贯彻监督法与贯彻省委确定的改革发展部署结合起来,与加强常委会制度建设更紧密地结合起来,与代表培训和人大干部培训结合起来;要以监督法的立法精神为指导,以充分运用监督法规定的七种监督形式、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为中心环节,将依法办事与开拓创新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加强和规范人大监督工作的新措施、新途径,不断解决贯彻实施监督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使之得到正确和有效的实施。

二、 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形成监督合力

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一方面,人大的各项工作包括监督工作,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要把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贯穿于监督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监督工作的各方面。监督工作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来开展,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争取党委支持。另一方面,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贯彻实施监督法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要把贯彻实施监督法作为基本任务,努力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但仅有人大的努力是不够的,统一党委、人大、“一府两院”的思想认识,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切实建立和完善对于行政、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至关重要。首先,党委要重视和支持监督法的实施。我们在向省委领导同志汇报工作和向省委的有关报告中,建议各级党委认真研究将人大监督工作与党的有关工作紧密结合的问题,积极运用人大监督这一手段推进各项工作,要把加强人大监督作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作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方式,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工作原则,支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还就党委支持人大加强对“扩权强县”、财经等工作的监督等提出了具体建议。我们还建议办一个全省市县党政领导同志监督法培训班,以使党政干部更好地理解、支持和配合人大工作。其次,人大要在监督工作中正确处理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人大与“一府两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都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人大的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一种支持和促进。我们要从支持和推动政府和“两院”工作出发,将监督与支持统一起来,以此去筹划、组织和开展监督活动,做到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规范,共同为实现党的中心任务而奋斗。要注重建立健全人大与“一府两院”相互衔接的相关工作制度。再次,“一府两院”要把依法接受监督作为法定义务。人大是代表人民进行监督,监督对象接受人大监督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本质要求,加强人大监督是政治文明持续演进的必然要求。我们要推动“一府两院”进一步健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机制,继续加强“一府两院”主动报告工作、配合代表视察和执法检查、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和执行常委会决议决定、反馈整改落实情况等环节的工作。

三、 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必须把握大局,突出重点

在监督内容的选择上,一定要强化大局意识,突出对重大问题的监督,增强针对性。一定要正确理解和贯彻全局性的意图、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把这些作为制高点来把握监督的出发点和着力点,而不能仅从一个局部出发去考虑。近年来,我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省五次党代会和省委五届三次全会确定的发展战略和各项目标任务,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在具体确定监督项目时抓住“两头”,一头是紧紧围绕省委关心的重点问题,针对贯彻实施中央和省委确定的各项改革发展部署中的实际问题开展有效监督,使人大监督工作与党委中心工作合拍;另一头是紧紧围绕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针对改善民主、构建和谐社会中出现的各种焦点问题,进行监督,使人大监督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相符合。我们特别注重配合省委提出的发展战略,将全省体制机制创新、培育特色经济中的突出问题和工作重点作为人大监督工作中关注和推动的重点。如,为了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海南省委五届三次全会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通过修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形式将197项行政权力下放给市县。我们要求各级人大从自己的工作角度考虑如何适应这项改革的要求,认真思考和探索如何运用各项法定职责在市县一级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并从省一级制定一些规范,监督和支持市县政府用好下放的权力,做到“放得下、用得好、管得住”,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

四、 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很好地掌握法定监督形式,加以灵活科学运用

做好人大监督工作,最终要落实到针对不同的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用好法定的各种监督形式上。监督法明确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时运用的七种监督形式,我们注重针对以往工作实践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加以探索和完善,依法规范和完善各种监督形式运作环节,充分发挥其作用。近一个阶段实践的重点,一是提高审议监督水平。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主要是通过会议形式实现,我们把审议监督作为最基本的形式加以重视,探索改进。完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各个环节工作,把会上听取报告与会前调查研究结合起来,把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和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会上充分审议与会后督促落实整改意见结合起来,提高审议质量和审议监督效果,拓展监督工作的广度和深度。目前,我们做到了每次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前,机关有关部门都事先进行较为充分的调查研究并提交报告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参考;会中安排上注意突出审议重点,引导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会后认真整理审议意见,将审议意见书交“一府两院”办理,并跟踪督办,务使审议意见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下一步,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审议意见的综合整理工作,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审议中的主流意见,还要在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时规范审议意见的效力和运用等问题。二是依法搞好执法检查。不论是执法检查、执法调研,都强调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要求执法检查、调研报告要选准角度,不能光评功摆好,要有相当的篇幅指出和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措施。突出做好跟踪问效这个环节的工作,采取上下联动、深入实地、明查暗访、媒体曝光等方法,跟踪督促“一府两院”解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探索加强经济工作监督。按照监督法的精神,我们提出要重点规范和完善审查预算和经济工作监督机制,把预算收支平衡、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状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人大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等七个方面作为重点内容,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四是要探索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也是人大法定的职责,个案监督形式不采用后,我们提出要通过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有关司法改革和制度建设、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案件审理中共性问题等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同时注重通过归纳信访、申控告的情况,发现、分析、确定司法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实现对司法机关的有效监督,做到既不失职,又不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同时也促进这些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和有效发挥作用。五是规范和加强法律监督工作。2006年10月,经争取,省编委批准在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内设立规章备案审查处。我们根据监督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规程》,依法对海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对省人民政府和海口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备案规章进行审查,受理法人和公民对“一府两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和建议,初步实现了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六是要敢于适当运用刚性监督形式。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监督法规定的质询和询问、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恰当地加以运用,使人大监督工作取得更好的实效。

五、 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必须不断完善和规范监督程序,搞好制度建设

完善与规范监督程序,不仅可保障监督权得以有效落实,而且可保障监督权的行使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我们提出要把严格执行各项程序制度提高到“依法办事”的高度来认识,达到以下要求:一是要有计划性。一年内听取和审议多少项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多少项执法检查和执法调研等,年初就要在按照监督法规定的六条途径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计划安排。为了确保监督工作的计划性,我们从2007年起制定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二是保证履职行为的合法性。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坚持依法集体行使职权,避免不符合这一原则的随意性监督行为。有了合法性才能充分保障权威性。三是要体现民主性和公开性。监督法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公开监督工作情况,对必须通报和公布的事项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工作中,我们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外,还把监督工作总体情况在《海南日报》和海南广播电视台上向社会公开;每次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的情况、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的情况、“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也向社会公布,让人民群众参与监督,使常委会工作在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更好地开展,同时也使我们在各项监督活动中获得了不少社会各界提供的情况和意见。四是实现各种监督方式运行的制度化,使之具有可遵循性和可操作性。监督法颁布后,为了严格按该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规范监督工作,实现监督工作的平稳过渡,常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照监督法的规定,对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工作文件、工作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废止了与该法不尽一致的法规,对有关审查监督预算法规和常委会议事规则等进行了相应修改。我们要求,工作实践的成果最终都要体现在相关制度上,特别是要逐步做到每一种法定监督形式都形成相应的操作性制度。

监督法颁布以来,我省在学习宣传贯彻方面做了一些基础性工作,收到了一定成效,也积累了一定经验,但还只是初步的,贯彻实施好监督法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我们工作水平距离监督法的要求还有相当差距。我们将认真学习兄弟省区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好经验、好做法,使我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沿着法制化轨道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作者单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来源: 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文集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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