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没对就业歧视做过多说明
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荒诞地表示不招聘某个属相或某种血型的人。而目前《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劳动合同法(草案)》也没有对此做过多说明,更没有对用人单位在年龄、户籍、学历、经验、身材容貌等方面的就业歧视作出规定。
一网友建议《劳动合同法》中应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和消除就业歧视,对就业歧视进行细化,做出明确规定,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
建议加大对欠薪的惩罚力度
目前恶意欠薪案件屡屡发生,《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对拖欠工资的规定为,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些市民认为,这种惩罚措施显然过于轻微,不足以对用人单位造成威慑。
由于对欠薪这种行为缺乏有效惩处手段,一些企业甚至在拖欠工资后恶意逃匿,以此谋取非法利益。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建议草案作出有针对性的处罚规定,加大对这种行为的惩处力度。
对执法人员执法不力惩罚不明确
根据《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市民认为,合同法草案中对执法人员的规定仅此一条,对执法人员因自身原因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将如何处理不明确。而在现实中因为受人员、观念等因素的制约,职能部门在劳动力市场监管上力量不足,大量职工权益被侵犯后无法得到及时处理。如果职工权益被侵犯向职能部门投诉,职能部门没有及时处理怎么办?草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显然不够,还需进一步明确处理的程序和期限等,以增强法律执行的刚性。(记者 周艳涛 杨德合)
来源:华商报 200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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